關于博羅縣新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公告
為加強對我縣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的管理,引入競爭機制,方便參保人就醫,提高我縣定點機構的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和省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及我市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的管理規定,決定新增一批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作為我縣新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接受申請的時間及地點
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請于2014年10月13日至
二、申請人應注意的事項
(一)申請人必須是《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上登記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如確需委托本單位人員辦理的,需同時提供委托人簽發的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
(二)申請人應按下列順序對提供的材料進行裝訂:
1、申請表;
2、承諾書
3、申請人(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
4、本公告規定的材料(按序號裝訂)。
(三)所有材料均以A4紙裝訂;
(四)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申請書及規定的材料,材料不齊的不予受理;材料齊全簽收書面的回執單。
三、申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性條件
★1、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認證)、《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3、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4、每天營業時間不少于14小時,并具有夜間服務基本條件。
★5、在冊人員應百分百參加社會保險;必須配備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有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經營范圍的,應配備一名中藥師(含)以上技術職稱或執業中藥師資格的人員;營業人員需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崗位證書上崗。
6、實行電腦收費管理。
7、藥品擺放符合藥監部門的規定;國家基本藥物(含省增補品種)備藥率80%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藥品的西藥備藥率60%以上,中成藥備藥率50%以上。
★8、經營場所的經營時間自申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的有效期還有3年以上;營業區的使用面積不少于
★9、藥店經營僅限于以下范圍:
(1)《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
(2)《醫療器械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
(3)藥食同源目錄內物品;
(4)批準文號中包含以下字樣的物品:“國食健字”、“衛食健字”、“消字”與“衛妝字”;
(5)嬰幼兒奶粉。
★10、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沒有因違反相關法規受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藥監部門的處罰(含正在調查的事項)。
★11、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受理其定點資格的申請:
(1)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2)因違規或考核被取消定點資格未滿2年的;
(3)資料不齊的。
帶“★”的條款為資格性條款,即其中一項不具備則取消申請資格。
所提供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均應加蓋單位公章。
四、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及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認證)、《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有《醫療器械許可證》的,需提供其原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
(四)工作人員名冊(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職稱、職務、是否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參保憑證(單位參保登記證及繳費證明)和工資表(申請前一個月。個體經營且無雇工的可不提供工資表,工作人員為家庭成員的需提供戶口本或結婚證)。
(五)提供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資格證書,帶原件備查。
(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委托本單位人員辦理的,同時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藥監部門近3年內未被處罰的證明材料。
(八)承諾書(樣式見附件)
附件:
接受申請的地址: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醫療保險股(博羅縣羅陽鎮義和大小塘)
聯系人:陸先生 、吳先生 電話:6292077
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