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全方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道明):
本委受理羅彩云、黃雪梅、李翠芳、潘紅梅訴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3〕1881-1884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
1881號:一、你單位與羅彩云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羅彩云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300元。三、駁回羅彩云的其他仲裁請求。
1882號:一、你單位與黃雪梅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黃雪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300元。三、駁回黃雪梅的其他仲裁請求。
1883號:一、你單位與李翠芳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李翠芳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500元。三、駁回李翠芳的其他仲裁請求。
1884號:一、你單位與潘紅梅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潘紅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1400元。三、駁回潘紅梅的其他仲裁請求。
由于你企業工商注冊地無人辦公,通過直接等方式無法送達及無法聯系你單位到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簽收仲裁裁決書,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3]1881-1884號)。請你單位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來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注:
公告粘貼時間: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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