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石灣鎮博眾建材購銷部(經營者:李裕覺):
本委受理 曹建華 訴你單位因經濟補償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3〕1998號),你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你單位需向曹建華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0000元。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后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將裁決書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拒收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3]1998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告張貼時間: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告地址:博羅縣石灣鎮牛頭州飯堂東邊。
公告網址:博羅縣政府信息網人社局頻道。
聯系電話:0752-663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