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丹朱青少年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瑤):
本委受理 蔡勤 訴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3〕2079號),本委已作出裁決,裁決結果:一、確認蔡勤與你單位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蔡勤2022年12月份和2023年1月份的工資9212.92元,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2446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4030.26元,合計45689.18元。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將仲裁裁決書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3]2079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公告張貼時間: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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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址:博羅縣園洲鎮陣村村朱屋沙河大道A區水岸香洲9座樓1層88商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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