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宏銘硅橡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木林):
本委受理孫小鳳訴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3〕2390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一、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孫小鳳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4000元、2021年度至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2704元,共計26704元。二、駁回申請人孫小鳳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且通過直接等方式無法送達仲裁裁決書,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3]2390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注:
公告粘貼時間: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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