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浤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志峰):
本委受理吳映武、郭建欣 訴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3〕1748、1751號),你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出缺席裁決。1748號裁決如下: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吳映武支付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工資48000元;駁回吳映武其它仲裁請求。1751號裁決如下: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郭建欣支付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期間勞動報酬50000元。
由于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將仲裁裁決書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3〕1748、1751號)。請你單位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樓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
公告張貼時間: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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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粘貼地址:惠州市博羅縣石灣鎮源頭李屋村黎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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