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鴻浩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晴梢):
本委受理林淑明訴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519號),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委已作仲裁決定書。決定內容如下:申請人林淑明于2023年12月26日申請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委任獨任庭,并定于2024年4月15日開庭審理。申請人林淑明在收到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授權委托書、庭前調解協(xié)議書及開庭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活動。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視為申請人林淑明撤回仲裁申請。
因你單位注冊地無人辦公,且聯(lián)系你司法定代表人朱晴梢后一直未前來簽收本案仲裁決定書,后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將仲裁決定書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xiàn)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決定書(博勞人仲案字[2024]519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決定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注:
公告張貼時間: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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