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美田義烏小商品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鄧素紅):
本委受理陸以堂訴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3〕592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裁決。裁決如下:一、確認申請人陸義堂與你單位自2017年4月8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你單位須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陸以堂支付2018年10月10日至2023年2月17日工資差額103099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2600元,合計115699元。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且通過直接等方式也無法送達。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3]592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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