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和興機制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秋紅):
本委受理曹小平訴你們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110號),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一、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90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5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6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護理費6000元,合計488000元。二、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因無法直接送達,后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將裁決書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xiàn)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4]110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nèi)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注:
聯(lián)系電話:0752-6632518。
公告網(wǎng)址:博羅縣政府信息網(wǎng)人社局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