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越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江林):
本委受理趙正忠、丁杰與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1789-1790號),申請人趙正忠請求你單位支付拖欠工資11811元、交通費和誤工費3000元,以上仲裁請求金額共計14811元。申請人丁杰請求你單位支付拖欠工資14350元、交通費和誤工費3000元,以上仲裁請求金額共計17350元。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lián)系,且通過直接等方式無法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等仲裁文書,現(xiàn)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等仲裁文書?,F(xiàn)定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09時在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樓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委將作缺席裁決。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注:
公告張貼時間: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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