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隆瑞美豐(廣州)農業集團有限公司:
申請人王和南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局提出王桂軍(傷者或死者)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若你單位認為王桂軍所受傷害不是工傷,應承擔舉證責任。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你單位未簽收,現對你單位進行工傷認定舉證公告,請于公告之日起30天內將下列有關證據材料提交本局審核。如在舉證公告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你單位須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依法登記、備案的證明;
2、就申請人反映問題提交書面回復及事故經過書面材料;
3、傷者王桂軍本人2024年3-4月的工資表;
4、你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其他證據。
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