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唯佳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婉婷):
本委受理婁小林訴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451號),你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婁小林停工留薪期工資11402.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442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34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3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護理費1050元、醫療費10306.23元、鑒定費300元、未休年休假工資1072.2元、高溫津貼1500元、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745.75元,合計110878.68元。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將仲裁裁決書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4]451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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