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太輝):
本委受理詹惠玲訴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695號),你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一、確認申請人詹惠玲與你單位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由你單位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詹惠玲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5日工資差額98209.68元、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5日伙食補助8496.77元、因租房墊付的2023年7月至11月租房費用2500元、經濟補償金18750元,合計127956.45元。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將仲裁裁決書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4]695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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