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石灣鎮璟博電子廠(經營者吳燕平):
本委受理葉劍明訴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690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一、確認申請人葉劍明與你司在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由你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葉劍明支付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36710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5889元。三、準許申請人葉劍明撤回第四項、第五項仲裁請求。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4]690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注:
聯系電話:0752-663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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