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超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學華):
本委受理吳亞輝訴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836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一、申請人吳亞輝與你司于2023年12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二、由你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吳亞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9519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519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461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11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以上合計300156元;扣減你司已支付的16328元,你司實際仍須支付283828元。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4]836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注:
聯系電話:0752-6632518
公告網址:博羅縣政府信息網人社局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