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恒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劉仁祥于2024年08月05日向本局提出劉仁祥(傷者)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若你單位認為劉仁祥所受傷害不是工傷,應承擔舉證責任。我局于2024年09月23日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你單位未簽收,現對你單位進行工傷認定舉證、工傷認定申請中止通知公告,請于公告之日起30天內將下列有關證據材料提交本局審核。如在舉證公告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你單位須提交下列材料:
1、就申請人反映問題提交書面回復及事故經過書面材料;
2、你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其他證據;
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09年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