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軒陽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清):
本委受理魏貞蓮、李遠清與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2128-2129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
2128號:一、確認申請人魏貞蓮與你單位自2022年4月10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魏貞蓮2023年12月工資4000元。三、駁回申請人魏貞蓮的其他仲裁請求。
2129號:一、確認申請人李遠清與你單位自2021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李遠清2023年12月工資5500元。三、駁回申請人李遠清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將仲裁裁決書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4]2128-2129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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