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名佳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永安):
本委受理樂淑玲訴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443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一、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樂淑玲支付2023年8月、9月份剩余未付部分工資6518元。二、確認申請人樂淑玲與你單位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4]443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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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址:博羅縣園洲鎮上南管理區十八米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