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園洲鎮家裝家用電器商店(經營者:潘春榮):
本委受理王星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1253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王星與你單位自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建立勞動關系。二、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王星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000元、2023年11月份工資差額3000元、2023年12月份工資7000元、2024年1月1日至15日工資3500元、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4500元。合計:65000元。三、駁回申請人王星其他仲裁請求。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4]1253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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