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頤景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金麟):
本委受理沙美如、張雪芬訴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5〕174、184號),申請人沙美如請求你單位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7月16日的工資合計79914.71元、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公積金1728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53803.08元。申請人張雪芬請求你單位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的工資合計41725.44元、支付經濟補償金12000元、支付未繳納社保的1000元。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通過直接和郵寄等方式無法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等仲裁文書,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等仲裁文書。現定于2025年4月27日上午9時在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樓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委將作缺席裁決。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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