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瑞億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新明):
本委受理陳維、余杜訴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4〕2504-2505號),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委已作如下裁決:駁回2504號申請人陳維的全部仲裁請求;駁回2505號申請人余杜的仲裁請求。
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xiàn)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4]2504-2505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注:
聯(lián)系電話:0752-6632518
公告網(wǎng)址:博羅縣政府信息網(wǎng)人社局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