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理單位:惠州市鑫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惠州市河南岸南岸路133號第一棟(廠房)第四層A402-4
法 人:劉冉 電話:1324272****案 由:拖欠員工工資
經查實,被告知單位的以下行為:你單位拖欠許振華等7名員工2025年2月份工資28936.56元、2025年3月份許振華等18名員工工資65320.4元和2025年4月份許振華等14名員工工資27505.2元,以上39名員工合計工資121762.16元。已構成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鑫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2月、3月、4月未發員工工資表》、《調查(詢問)筆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博人社監字〔2025〕第029號)等證據證明。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我局給予下列行政處理:
1.責令惠州市鑫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足額支付許振華等7名員工2025年2月份工資28936.56元、2025年3月份許振華等18名員工工資65320.4元和2025年4月份許振華等14名員工工資27505.2元,以上合計工資121762.16元。
2.責令惠州市鑫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應付金額121762.16元百分之五十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60881.08元賠償金。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