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頤景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棠):
本委受理嚴博藝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5〕1212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一、確認申請人嚴博藝與你單位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5年3月5日存在勞動關系。二、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嚴博藝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間工資334551.72元、2024年5月15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21275.86元、2024年度績效工資104000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04328元,合計864155.58元。三。駁回申請人嚴博藝其他仲裁請求。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通過直接等方式也無法送達,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5]1212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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