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頤景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棠):
本委受理沙美如、張雪芬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
案字〔2025〕174、184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174號裁決如下: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沙美如支付拖欠2023年12月01日至2024年7月16日工資79914.17元、經濟補償金31619.67元及返還代扣公積金8640元,共計120173.84元。184號裁決如下:一、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張雪芬支付拖欠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19日工資9631.36元及經濟補償金4500元,共計14131.36元。二、駁回申請人張雪芬其他仲裁請求。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通過直接等方式也無法送達,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5]174、184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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