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眾宸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評):
本委受理張云良與你單位及博羅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5〕254號),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確認你單位與申請人張云良自2024年6月2日至2024年8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后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xiàn)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5]254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nèi)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注:
聯(lián)系電話:0752-6632518
公告網(wǎng)址:博羅縣政府信息網(wǎng)人社局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