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辰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勇剛):
本委受理柏維態與你單位因工傷保險待遇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5〕36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如下:由你單位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柏維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6708.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672.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6690.4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0017.8、門診醫療費1218.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住院護理費165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合計104357.15元。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簽收仲裁裁決書,后通過EMS勞動仲裁專遞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5]36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326)4樓40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辦公室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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