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頤景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棠):
本委受理 林培平、黃國才 訴你單位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5〕230、23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你司須向230號申請人林培平支付2024年5月至7月的工資20364.2元、2024年2月至7月工資中代扣的住房公積金5760元、2024年7月工資中代扣社會保險費816元及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4592.3元,合計61532.5元;向231號申請人黃國才支付2024年1月至3月的工資52194.45元、2024年2月至3月工資代扣住房公積金2880元及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196.55元,合計63271元。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且通過直接等方式也無法送達?,F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5]230、231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 326)4樓403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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