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黃文杰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局提出黃文杰(傷者)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若你單位認為何國剛所受傷害不是工傷,應承擔舉證責任。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你單位未簽收,現對你單位進行工傷認定舉證公告,請于公告之日起30天內將下列有關證據材料提交本局審核。如在舉證公告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你單位須提交下列材料:
1.就申請人反映問題提交書面回復及事故經過書面材料;
2.你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其他證據;
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