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已于
部 長 尹蔚民
二O一O年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要求,我部對現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現將廢止和修改的規章目錄予以公布。
附件1
廢止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
制定機關 |
規章名稱 |
文 號 |
施行日期 |
廢 止 理 由 |
1 |
勞動部 |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
勞部發 [1993]3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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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代替。 |
2 |
勞動部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
勞部發 [1994]5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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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代替。 |
3 |
勞動部 |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
勞動部令 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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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代替。 |
4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 |
人核發[199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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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 |
5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 |
人核培發[1995]37號 |
|
已被 |
6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
人核培發[1995]77號 |
|
已被 |
7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 |
人核培發[1995]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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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務員申訴,已被 |
8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定 |
人外發[1995]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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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制定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已被廢止,其內容已不符合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
9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 |
人發[1996]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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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 |
10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 |
人發[1996]64號 |
|
已被 |
11 |
人事部 |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 |
人發[1996]86號 |
|
已被 |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
制定機關 |
規章名稱 |
文 號 |
施行日期 |
修改條文 |
1 |
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 |
技工學校工作條例 |
勞人培 [1986]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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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名稱修改為“技工學校工作規定”。 |
2 |
人事部 |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
人調發[199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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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十七條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3 |
勞動部 |
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 |
勞部發 [1994]4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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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十四條中引用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第十五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
4 |
勞動部、公安部、 外交部、外經貿部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
勞部發 [1996]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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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二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5 |
人事部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
人事部令 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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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