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又是欠薪違法行為易發高發期,為了警示企圖通過欠薪逃避工資支付責任的用人單位和經營者,省人社廳整理了近年來十大欠薪犯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公開。
案例1
廣州花都包工頭欠薪百萬獲刑
2015年1月1日凌晨00:22,廣州花都某工地40余名工人在工地項目部聚集討薪,花都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立即介入處置。經查,該工地包工頭唐某因與工地項目部發生工程分包合同爭議,拖欠70余名工人工資2187045元。經協調,該工地項目部在應付工程款范圍內墊付41名工人568677元工資。1月15日,花都區勞監大隊于對唐孝財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于1月23日前支付所拖欠工人的工資,但唐孝財逾期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資。1月27日,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月29日,唐某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政府綜合大樓向公安民警投案。
2015年12月11日,法院審理認為,唐某無視國法,有能力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支付,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案例2
深圳某鞋業公司老板欠薪逃匿獲刑
2014年10月12日,深圳市龍崗區人力資源局接到投訴,稱深圳市某鞋業公司拖欠員工工資。 經查,該公司拖欠71名員工2014年6月—10月工資總額約62萬元。2014年10月13日,深圳市龍崗區人力資源局向該公司送達了《勞動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期限屆滿該公司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實際經營者曾某則去向不明。
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龍崗區人力資源局將案件移送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分局。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曾某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曾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015年9月30日,龍崗區人民法院判決曾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3
重慶某建設公司承包人欠薪逃匿獲刑
2014年12月24日,康某等人到珠海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稱重慶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大橋項目拖欠工資。 經查,該公司承接了工程項目后,又把其中一些工程分包給自然人劉某承包。劉某再雇請康某等人進行施工,并負責支付工資。經查明,該公司已將工程款按工程進度超額支付給劉某,不存在拖工程款問題。承包人劉某在康某等人提供的欠薪工資表上簽名確認拖欠14名工人工資共計430351元,并稱該項目虧損,無能力支付工人工資。
2014年12月29日,珠海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分別向重慶某公司和劉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于2015年1月6日前支付康某等工人工資。2015年1月15日,由于該公司和劉某經責令后仍未改正,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資,珠海市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1月16日,珠海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調查,并將承包人劉某刑事拘留。
經處理,劉某歸案后與康某等12名工人簽訂和解協議書,支付了拖欠工資264540元人民幣。2015年3月18日,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對承包人劉某提起公訴。2015年5月13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
案例4
佛山南海某洗滌服務公司老板欠薪逃匿獲刑
佛山市南海區某洗滌服務公司因經營不善,拖欠了李某等25名勞動者2014年6月至9月期間的勞動報酬共計185915元。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于同年10月8日、16日兩次通知譚某接受調查處理。同月28日,向該公司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欠薪。譚某拒不到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受處理,并逃匿。2014年11月4日,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后于2015年3月18日在湖南長沙南站將譚某抓獲歸案。
2015年7月20日,經法院判決,譚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事實屬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案例5
梅州某工程承包人欠薪逃匿獲重刑
梅州某工程承包人劉某與某項目經理部發生工程結算糾紛,造成從2014年4月起拖欠32名民工的勞動報酬人民幣69.273萬元。經五華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協調,劉某于2014年12月12日返回工地與民工代表協商,無果并再次失聯。監察機構于2014年12月18日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并通過法定程序予以公告送達,督促劉某在規定時間內發放所拖欠的勞動報酬,但劉某逾期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資。
鑒于本案當事人涉案金額較大,影響比較惡劣,五華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于2015年1月7日將此案件移送五華縣公安局立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受理后,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罪名將劉某緝拿歸案。2015年7月23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
案例6
惠州大亞灣某企業承包人欠薪逃匿獲刑
2014年9月10日至23日,惠州市大亞灣區人社局陸續接到某工地項目76名工人投訴,稱某企業有限公司拖欠約100多萬元工人工資。經查,該房產項目的施工單位是某企業有限公司,2013年6月份該公司將三期一標段的泥水工程分包給自然人羅某,合同約定為821.25萬元的工程量。羅某于2013年9月份招用這批工人進場施工,至2014年8月,工程完成約90%,該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款661萬元。自8月底,承包人羅某電話無法聯系,工人工資未付清。大亞灣區人社局于2014年9月份向該公司發出《勞動保障監察書面材料審查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報送有關用工材料接受審查,并派人到場配合處理。公司訴稱,前期已支付羅某工程款661萬元(有支付憑證為據),經與監理公司一起核算,羅某班組完成約569萬元的工程量,公司已超付92萬元,但羅某沒有足額支付工人工資,導致工人到人社局投訴。
9月19日,大亞灣區人社局向羅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書面材料審查通知書》及告知書,要求羅某在9月22日前接受調查并到場配合處理,但羅某逾期未到場配合處理,電話也無法接通。9月23日大亞灣區人社局向其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支付下屬班組被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資,但羅某逾期未支付。
2014年10月8日,大亞灣區人社局以羅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區公安局立案后,迅速開展網上追逃工作,于2015年1月21日在梅州市將其抓獲。在大亞灣區人社局與區公安局的調處下,羅某與下屬各個班組再次核算了工程款的真實數額,最終由某公司墊付了該批工人工資共計61萬元。
2015年8月10日,大亞灣區人民法院判決羅某的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案例7
東莞某家具公司老板欠薪逃匿獲刑
東莞寮步某家具公司因經營不善,自2014年8月開始拖欠工人工資。2014年11月18日,公司實際經營者高某為逃避支付工資逃匿,關掉手機逃往遼寧省本溪市。經查,共拖欠120名工人工資共計1092060元。11月19日,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寮步分局發出《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欠薪,但高某一直未返回寮步,也未支付。11月21日,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2月13日,公安機關在沈陽市渾南中路建設銀行門口將高某抓獲歸案。
2015年5月12日,法院審理認為,高某無視國法,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例8
中山某服飾公司法人代表欠薪逃匿獲刑
2013年12月28日,中山市某服飾有限公司員工羅某等25人在公司內停工,稱該公司部分財產已被轉移,尚未支付員工2013年11月至12月工資,且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及主要負責人畢某已無法聯系,要求該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資。
經查,該公司已處于停產停業狀態,其法定代表人楊某及主要負責人畢某已無法聯系,不知去向,尚未支付羅某等25名員工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8日期間工資,共計656413元。中山市局多次聯系楊某、畢某均未果,遂于2013年12月3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之規定,在該公司經營場所張貼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及《勞動保障監察通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案件公告》,責令該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羅某等25名員工2013年11月1日至12月28日期間工資,公告通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及主要負責人畢某,于2013年12月31日15時前到中山市局接受調查并配合處理。但楊某、畢某未按要求接受調查并配合處理。中山市局于2014年1月2日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局門戶網站公告通知楊某、畢某接受調查并配合處理。期滿后,兩人仍不接受調查和配合處理。
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公司已構成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資,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山市局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于2014年1月6日將該案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2014年1月6日,公安機關立案調查。2014年10月14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5年4月14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畢某及實際經營者王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畢某不服市中院判決遂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于2015年6月24日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案例9
江門某公司車間經營者欠薪逃匿獲刑
江門蓬江區某洗水公司車間經營者紀某因經營不善,自2014年12月開始拖欠該車間工人工資。2015年8月19日,車間實際經營者紀某為逃避支付工資逃匿到外地。經查,共拖欠77名工人的工資累計人民幣947296.8元。2015年8月20日,江門市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公告形式發出《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支付欠薪,紀某逾期仍未支付。2015年8月29日,案移送公安機關。9月12日,紀某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
2015年12月17日,法院審理認為,紀某無視國法,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扔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紀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例10
云浮某公司承包人欠薪逃匿獲刑
2014年7月14日,某商住樓(二期)建筑工地民工彭某、馮某等32人在開發商羅定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負責人陪同下集體到訪羅定市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反映承包人張某收到工程進度款40萬元后在未支付工人工資情況下出走,無法聯系去向不明,致使43名民工工資55.94萬元無法追討。
經查,承包人張某與肇慶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承建該商住樓(二期)的主體結構模板分項工程,并雇請工人進行施工。按工程進度情況,2014年7月11日,房地產公司代建筑公司向張某轉賬40萬元工程進度款用于發放工資,7月12日張某將其中的12萬元交給同鄉李某以支付部分民工工資,隨后采取關閉手機等方式斷絕與工人聯系并于當日攜剩余款項逃離羅定。7月22日,羅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同時責令建筑公司及張某限期足額支付工人工資,在無法直接與張某取得聯系的情況下,將責令支付文書以郵寄投遞到其戶籍地以及在建筑工地、張某出租屋處以張貼公告方式通知張某。經房地產公司與被欠薪工人核算,7月22日由房地產公司代建筑公司墊付43名民工工資581030.74元平息糾紛。而張某經責令支付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一直處于失聯狀態。
2014年7月31日,羅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羅定市公安局。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張某于12月5日被抓獲。2015年8月6日,羅定市人民法院判決張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萬元。
【貼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如何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來,廣東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大對欠薪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對采取逃匿、轉移財產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欠薪涉嫌犯罪行為,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案件移送銜接,堅決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規定,我省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6市)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報酬累計在二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類地區(包括汕頭等其他剩余15市)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報酬累計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以上的,將以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為欠薪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等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