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因死亡、服刑等原因喪失待遇領取條件,相關利害關系人隱瞞事實不報、謊報,違規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根據相關規定,所涉個人除了要退回已領取的待遇外,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現將外市查處的冒領養老金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李某等3人冒領死亡人員養老金案
某區人社局在死亡冒領清理整治工作中發現,退休領待人員趙某于2015年12月去世,其子李某隱瞞不報,在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間,以趙某的名義持續冒領養老金;
退休領待人員羅某于2011年10月去世,其丈夫劉某隱瞞不報,在2011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間,以羅某的名義持續冒領養老金;
退休領待人員邵某于2013年6月去世,其丈夫鄭某隱瞞不報,在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間,以邵某的名義持續冒領養老金。
2018年10月,區人社局將李某等3人冒領養老金的違法事實材料移送區公安局并報案,3人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冒領行為,認罪認罰,退還了全部違法所得。2020年5月—6月,區人民檢察院先后以李某等3人涉嫌犯詐騙罪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李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決定。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緩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
案例二:王某冒領服刑人員養老金案
2020年6月,某縣社保中心在進行服刑人員違規領待專項核查中發現,退休人員陸某待遇領取狀態異常。刑期從2015年8月至2020年8月的陸某,被核查時仍在云南省某監獄服刑,但卻在2016年申辦退休,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經查,陸某服刑后,其胞姐王某持陸某身份證件,到縣社保中心辦理退休手續,并到銀行辦理存折賬戶,冒領陸某養老金。王某先后于2018年5月、2019年2月、2020年3月冒用陸某身份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領待資格認證,以便持續冒領養老金。王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件警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