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現將外市查處的偽造材料騙取養老金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湯某某偽造身份信息騙保案
2021年9月,某縣社保中心在開展數據稽核工作中發現,轄區退休人員敖某某涉嫌偽造身份信息,獲取參保資格,并違規領取養老待遇。縣社保中心隨即暫停其養老待遇并展開調查。
經查,2012年12月,敖某某的丈夫湯某某在獲悉超齡人員可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在明知其妻子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情況下,使用偽造身份信息,改大年齡的方式,為敖某某辦理了參保手續,隨即辦理退休并領取了養老待遇,截至2021年10月,湯某某通過敖某某的退休人員身份,共違規領取養老金15.08萬元。
2022年1月,縣人社部門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2022年2月,湯某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后,主動到案,并上繳全部違法所得。2022年3月,經縣人民法院審理,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二:劉某某偽造身份信息騙保案
2021年10月,其縣社保中心在數據稽核工作中發現,轄區退休人員劉某某涉嫌偽造身份信息,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獲取參保資格,并違規領取養老待遇。縣社保中心隨即暫停其養老待遇并展開調查。
經查,2006年,劉某某在獲悉城鎮個體工商戶可以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政策后,在明知其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情況下,偽造身份證、戶口本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008年,劉某某辦理退休并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截至2021年12月,共計違規領取養老金25.22萬元,2022年3月,縣人社部門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2022年3月15日,劉某某主動向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2年5月,經縣人民法院審理,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一萬元,并責令其退賠違規領取的養老金25.22萬元。
案例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