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博羅縣委博羅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博羅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委發〔2011〕12號)和縣編委《關于印發〈博羅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機編[2011]31號),設立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科級,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四)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五)加強人力資源的統一管理,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有效配置。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七)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八)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規范性文件,落實相關政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及其市場的責任,擬定并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組織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監督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推薦和派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金統籌辦法,組織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待遇標準,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招聘、聘用、解聘和辭聘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定改革工作,負責本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引智項目人才管理和受聘全縣的外國專家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榮譽制度,并組織實施相關政策的獎勵制度;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轉任、錄用、辭職辭退工作。
(十)負責擬訂并組織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開展區域勞務合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監督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落實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落實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和由縣政府任免的領導人員的呈報及任免工作。
(十三)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博就業創業以及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中方雇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十四)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