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520號
博羅新弘織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38595215G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窯嚇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蕭亮偉
我局于 2016年
你單位的鍋爐(編號:LP6313)的廢氣排氣筒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超過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0)燃氣鍋爐排放限值。
以上事實,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 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