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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 2016 〕233 號
喬隆家具五金(惠州)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53677526C
地址: 博羅縣龍溪鎮球崗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李聰輝
我局于 2016年 11月 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3#車間自動涂布機廢氣排放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第Ⅱ時段排放限值,苯濃度超標0.4倍、甲苯和二甲苯濃度合計超標0.04倍、總VOCs濃度超標2.14倍, 11#車間自動噴油機廢氣排放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第Ⅱ時段排放限值,甲苯和二甲苯濃度合計超標1.34倍、總VOCs超標0.98倍,12#車間自動噴油機廢氣排放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第Ⅱ時段排放限值,總VOCs濃度超標1.44倍。
以上事實,有 2016年11月22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 編號為:DQ-2016102801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 11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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