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縣政府工作部門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 環保政務 > 環境執法
分享到:
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231號
周見順(系博羅縣龍溪鎮見順餐館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2441322MA420W31AH50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小蓬崗村新圍小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見順
我局于 2017 年 4月 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餐館未經環保審批,未建成配套污染防治設施,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經營)。
以上事實,有 2017年4月6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生產(營業)。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4月6日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