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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458號
夏滿河(系博羅縣石灣鎮東順金屬表面處理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441322**********3
組織機構代碼證:G3381629-9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滘嚇馮屋村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夏滿河
我局于 2017 年4月6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廢水規定排放口超過《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水量〉(珠三角)標準評價,所監測項目總磷超標1.5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4月6日的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079號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立即停止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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