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縣政府工作部門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 環保政務 > 環境執法
分享到:
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1號
蘇耀華(系博羅縣湖鎮鎮無照豬場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425271966*******1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博羅縣湖鎮鎮農業科技示范場內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蘇耀華
我局于 2017年 4月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該豬場在禁養區內從事母豬、公豬和乳豬的養殖,現場檢查時該豬場有養殖。
以上事實,有2017年4月13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養殖。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4月13日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