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縣政府工作部門 >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 環保政務 > 環境執法
分享到:
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035號
博羅縣天帝來電鍍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6615124761
地址:博羅縣羅陽鎮新村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左代梅
我局于 2017年 4月1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規定排放口和含鉻廢水預處理設施排放口的水污染物總銅、總鎳、氨氮、總氮、總磷、總鎘、總鉛超過《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珠三角)標準評價,其中總銅超標3.9倍,總鎳超標0.8倍,氨氮超標0.4倍,總氮超標0.8倍,總磷超標92.3倍,總鎘超標2.8倍,總鉛超標0.01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4月18日的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7)第00092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4月18日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