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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398號
博羅縣福田福易達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78322211B
地址:博羅縣福田鎮荔枝墩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曾達長
我局于 2016 年 12月 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排放污染物超過《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評價標準
以上事實,有2016年12月27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6)第00762號、2016年12月30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 年 12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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