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6〕581號
博羅縣龍溪勤發金屬表面處理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4UJN7U8Y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埔上村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殷桂發
我局于 2016年
你企業總排放口中的總鉛超過國家《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中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珠三角)標準評價1.7倍;含鉻廢水預處理設施排放口中的總鎳超過國家《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中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珠三角)標準評價0.04倍。
以上事實,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