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223號
惠州市樺毅工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51LDBY51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永石大道(滘嚇段)東側
法定代表人:黎紅勇
一、2019 年11月8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實,有2019 年11月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和錄像、2019 年11月21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585號]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吊銷其排污許可證,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于2020年1月5日前向我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監督。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