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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 2017 〕208 號
惠州市冠益食品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08168087G
地址: 博羅縣龍溪鎮龍蘇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袁玉華
我局于 2017年 1月 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規定排放口磷酸鹽(以P計)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時段的一級標準的0.2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1月20日調查詢問筆錄、2017年1月10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委﹚字﹙2017﹚第00009號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1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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