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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211號
博羅縣華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551712434E
地址:惠州市博羅縣龍溪鎮湖頭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龍三沅
我局于 2017 年 2月 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經環保審批,未建成配套污染防治設施,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主要從事碳粉生產。檢查當天,該公司生產車間未生產。
以上事實,有 2017年2月10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生產。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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