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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3號
博羅偉業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68420889F
地址:博羅縣響水鎮埔頭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徐偉平
我局于 2017年 2月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鍋粵LP5083鍋爐廢氣排氣筒(處理后)參照國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燃煤鍋爐,所測項目煙塵折算后濃度超標0.7倍,氮氧化物折算后濃度超標0.1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2月21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7)第00022號及2017年2月27日現場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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