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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309號
博羅縣林輝化工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9122421C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義合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良平
我局于 2017 年 2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有廢氣、廢水、廢渣產生。產生的工藝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外環境,產生的廢水鍋爐除塵廢水循環使用不外排,產生的鍋爐廢氣經水膜除塵設施處理后排放,廢渣交由惠州東江威立雅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處理,簽訂有處置合同。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相片、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7)第00024號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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