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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217號
博羅縣龍溪鎮金昌達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718682972
地址:博羅縣龍溪鎮夏寮村龍溪污水處理廠內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劉美麗
我局于 2017年 3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廢水所測項目中總磷的平均值超過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準B類標準1.9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2月15日采樣的監測報告,編號為:(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7)第033號和2017年3月2日制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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