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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23號
廖永剛(系博羅縣龍溪鎮無照鋁制品廠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4130281980*******2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博羅縣龍溪鎮宮廷村環勝工業園第二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廖永剛
我局于 2017年 5月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你(單位)的外排口排放水污染物總鉻、總鎘、總鉛、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磷酸鹽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總鉻超標0.2倍,總鎘超標0.9倍,總鉛超標0.6倍,PH值偏堿3.6個單位,化學需氧量超標5.0倍,氨氮超標0.8倍,磷酸鹽(以P計)超標0.8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5月3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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