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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702號
致豐織染(博羅)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00730463138G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西田村永石大道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風銀
我局于 2017 年6月8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廢水規定排放口總磷、可吸收有機鹵素排放濃度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1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要求,總磷排放濃度超標9.3倍,可吸收有機鹵素排放濃度超標0.3倍
以上事實,有監測報告粵環境監測LB字(2017)第08號之16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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