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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024號
鐘小武(系博羅縣吸力酒吧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441322600612820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羅陽鎮橋西四路新世紀商業廣場新世紀花園2期3座14-15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鐘小武
我局于 2017年 2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但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2017年2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局監測站人員對該酒吧進行噪聲監測,(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7)第00010號監測報告顯示噪聲超標(酒吧北面大門外1米處#監測點超標6.6個單位)。
以上事實,有 2017年2月20日的現場檢查筆錄、相片,2017年3月9日詢問筆錄,和監測報告(2017)第00010號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一項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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